(2014)南溪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县巨林苗木花卉场与吴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县巨林苗木花卉场,吴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高县巨林苗木花卉场。负责人王华方,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仕海,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终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吴仕海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罗龙支行账号中存款人民币134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吴仕海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罗龙支行账号中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顺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