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樊正新、姚景芬与姚景芬、李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正新,姚景芬,李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686��原告:樊正新,男,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被告:姚景芬,女,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秀,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正新诉被告姚景芬、李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樊正新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陪审员 薛冰冰陪审员 梁荣荣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