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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樊正新、姚景芬与姚景芬、李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正新,姚景芬,李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686��原告:樊正新,男,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被告:姚景芬,女,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秀,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正新诉被告姚景芬、李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正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樊正新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陪审员  薛冰冰陪审员  梁荣荣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