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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国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283号罪犯李国龙,四川省渠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7日作出(2012)温苍少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国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国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龙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