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朱强与李成新、章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强,李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朱强。被申请人李成新。被申请人章平,成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强诉被申请人李成新、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停放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鲁D219**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停放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鲁D219**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