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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凯与连云港名凡工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连云港名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134号原告杨凯,居民。被告连云港名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小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与被告连云港名凡工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凯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名凡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