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美双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社区东山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双,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社区东山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黄美双,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董荣裕,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社区东山居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社区东山。代表人康忠,组长。原告黄美双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社区东山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美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美双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并按撤诉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黄美双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绿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