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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晓鸿、宋联钦、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鸿,宋联钦,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刘晓鸿。申请人宋联钦。申请人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联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晓鸿、宋联钦、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刘晓鸿、宋联钦、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刘晓鸿、宋联钦、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晓鸿、宋联钦、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承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