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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行字第9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为福与俞家灿、俞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福,俞家灿,俞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92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为福,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俞家灿,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俞朗,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为福与被执行人俞家灿、俞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俞家灿座落在连江县的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利,且冻结被执行人俞朗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财产权利。但上述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还债,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姜 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