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钱建文、钱建新与姚建英、钱建忠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建英,钱建忠,钱建武,钱建文,钱建新,钱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商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建英。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建忠。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建武。上诉人钱建忠、钱建武的委托代理人:卢万英,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建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建新。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钱鑫。委托代理人:姚建国。上诉人姚建英、钱建忠、钱建武因与被上诉人钱建文、钱建新,原审被告钱鑫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建英、钱建忠,上诉人钱建忠、钱建武的委托代理人卢万英,被上诉人钱建文、钱建新的委托代理人田小琴,原审被告钱鑫的委托代理人姚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建文、钱建新在一审中起诉称:钱建忠、钱建成、钱建文、钱建新、钱建武是五亲兄弟,五兄弟合伙开煤场,对煤场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分利润、共担风险。因为亲兄弟,这种均等股份合伙只是口头协议,并未订立书面协议。2010年老二钱建成去世,其妻子姚建英、儿子钱鑫继承了钱建成的合伙份额。2011年和2012年姚建英、钱鑫以合伙股东身份领取了分红利润。后来因市场原因,煤场经营逐渐陷入困境,不仅不再盈利,而且出现亏损。做为合伙人享有对煤场分得利润的权利,自然也有分担亏损的义务,但被告姚建英、钱鑫却不愿承担亏损,并且以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为由否认合伙关系。被告钱建忠与被告钱建武也一再回避合伙出现的问题,回避合伙事实。为此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为合伙关系。姚建英在一审中答辩称:我丈夫去世后,我问过钱建新我有多少煤场股份,当时就应当清算,可是我们到底有多少股份也没说,一直在算,那我不知道合伙不合伙,因为没有股份。钱鑫在一审中答辩称:当时我父亲去世,有固定资产表,如果他们承认固定资产表我们就是股东,因为他们没有开过股东会,有固定资产120多万元。钱建忠在一审中答辩称:原告钱建文、钱建新与我是合伙关系不是事实,与钱建成合伙开煤场也不是事实,钱建文和我是借贷关系。2003年钱建文刚服刑期满没有工作,作为长兄帮助钱建文建煤场借钱给钱建文买装载机,原告钱建文也以煤场及个人名义出具过借条,每年结算利息,后都转成借款重新计算利息,还帮助钱建文向亲友借钱,也都出具了借条。2013年6月11日钱建文成立土默特左旗陶思浩乡冀蒙煤栈,注册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企业形式是个人经营。实际经营过程中以家庭经营,我没有参与经营及重大实务决策,有的是实施帮助,是给过我钱,但那是利息和本金,到现在还没有还完钱。我们没有缴过股金,也未占有相应的份额,无论是从煤栈注册的性质,还是原告钱建文出具的借据,偿还利息等,从基本事实看,我和原告之间就是借贷关系。钱建武在一审中答辩称:我与钱建文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2005年借款7000元,煤栈出具了借条,年底结算利息。我们不存在合伙关系,我一分钱也没出过,没有共同投资,没有共同的股权确认,成立不了股权关系,存在于我们之间的是借贷关系而不是所谓的合伙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钱建忠、钱建成(已去世)、钱建文、钱建新、钱建武五人系亲兄弟关系,五兄弟口头商议合伙做煤炭生意,但并未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2003年6月1日以钱建文的名义注册成立土默特左旗陶思浩乡冀蒙煤栈,煤栈成立后,2005年五兄弟每人从煤栈分红10000元,2006年共分红30000元。2010年钱建成去世,钱建成之妻姚建英,钱建成之子钱鑫继承了钱建成的合伙份额。2011年1月1日每人分红100000元,其中钱建文、钱建新、钱建武、钱建成之子钱鑫均将利润转贷款各100000元,钱建忠妻子富美玲领取了分红100000元。2012年1月22日五兄弟每人分红50000元,均由他们的妻子领取。另查,冀蒙煤栈至2010年12月31日向钱建忠借款本息累计86073.69元,向钱丽霞借款本息累计39358元;2005年1月29日冀蒙煤栈向钱建武借款7000元,2008年2月1日通过车队转入向钱建武借款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钱建忠、钱建成(已去世)、钱建新、钱建文、钱建武五兄弟合伙开煤场,他们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约定,但原告所提供证据能够证实兄弟五人均等参与了煤场的利润分配,且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刘掌、李建英的证明也能证实兄弟五人存在合伙关系,钱建成去世后,其合伙份额由其妻子姚建英和儿子钱鑫继承,且二人也实际参与了合伙期间的盈利分配,成为新的合伙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姚建英、钱鑫提出的自己有多少股份、煤场的资产未进行清算的辩解意见,不影响合伙关系的成立,不予采信。对于被告钱建忠、钱建武提出的与煤场只是借贷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及煤场注册性质是个人经营的辩解意见,本院并不否认其借贷关系的存在,也并不否认煤栈以个人名义注册,但该理由并不能否定兄弟五人合伙关系存在的实际情况。故,对钱建忠、钱建武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土默特左旗陶思浩乡冀蒙煤栈为原告钱建文、钱建新与被告姚建英、钱鑫、钱建忠、钱建武合伙开办。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建文、钱建新、被告钱建忠、钱建武各承担10元,被告姚建英、钱鑫各承担5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由四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钱建文和钱建新。姚建英的主要上诉理由是:2010年钱建成去世后,煤场的股份由其儿子钱鑫继承,有股东签订的协议书为证,上面清楚的写明钱建成的股份由钱鑫继承,与姚建英没有关系,故原审法院判定姚建英为合伙人错误,请求依法判定姚建英不是合伙人。钱建忠的主要上诉理由是:2003年因被上诉人钱建文没有工作,作为兄长的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钱建文建煤栈,借煤栈的水罐、装载机、三轮车等工具,并借钱给被上诉人钱建文。被上诉人钱建文给上诉人出具了借条,每年给上诉人结息。上诉人没有缴纳过股金,也没有相应的股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冀蒙煤栈注册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没有参与煤栈的经营和管理,上诉人没有享受合伙人的权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伙关系。钱建武的主要上诉理由是:2003年被上诉人建煤栈时,上诉人成家时间不久,没有什么经济实力。直到2005年后上诉人借给煤栈7000元,煤栈给上诉人出具借条,每年给上诉人结息。为了帮助被上诉人钱建文,甚至上诉人向亲友为被上诉人钱建文借款,被上诉人钱建文同样也给出借人出具了借据。上诉人没有缴纳过股金,也没有相应的股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冀蒙煤栈注册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没有参与煤栈的经营和管理,上诉人没有享受合伙人的权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伙关系。二审中,上诉人姚建英提交的《协议书》载明“甲方:冀蒙煤场。乙方:姚建英、钱鑫。二0一0年九月五日上午,钱建成在冀蒙煤场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双方协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就钱建成事的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钱建成在冀蒙煤场的股份由钱鑫继承,钱鑫享有与其他股东相等的权利。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持一份(甲方4位股东,乙方2人)”,该《协议书》中的甲方签字为:钱建忠、钱建新、钱建文、钱建武。乙方签字为:姚建英、钱鑫。双方对该《协议书》无异议,本案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钱建忠、钱建成(已去世)、钱建新、钱建文、钱建武在开办煤场期间,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但钱建文、钱建新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明确记载了钱建忠、钱建成、钱建新、钱建文、钱建武领取分红款的事实,且刘掌、李建英的证明亦证实钱建忠、钱建成(已去世)、钱建新、钱建文、钱建武系合伙关系,故本案相关证据能够证实钱建忠、钱建成、钱建新、钱建文、钱建武之间系合伙关系。冀蒙煤栈向钱建忠、钱建武借款的事实存在,但该借款关系并不能否定钱建忠、钱建成、钱建新、钱建文、钱建武之间系合伙关系。综上,钱建忠、钱建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由于钱建成去世后,钱建忠、钱建新、钱建文、钱建武与姚建英、钱鑫达成的协议明确约定,钱建成在冀蒙煤场的股份由钱鑫继承,钱鑫享有与其他股东相等的权利,双方对该协议无异议并予以认可,故钱鑫已成为新的合伙人,姚建英不属于新的合伙人,姚建英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姚建英为新的合伙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为:土默特左旗陶思浩乡冀蒙煤栈为原告钱建文、钱建新与被告钱鑫、钱建忠、钱建武合伙开办。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钱建忠、钱建武各承担100元,钱建文、钱建新各承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牛鹏程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赵宏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