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民力与纪文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民力,纪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黄民力,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车辆段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纪文涛,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黄民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纪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纪文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民力欠款本金81000元及利息10773元,案件受理费2094元,现无执行回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