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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付大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大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商初字第20号原告付大鹏,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振同兴村马营子组。委托代理人刘振森,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北回丰综合楼*楼大厅。负责人白彦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呼格吉图,男,职员。本院在原告付大鹏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大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大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大鹏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