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彭祖珍与何伟,王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祖珍,何伟,王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彭祖珍,女,汉族,1953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伟,男,汉族,1988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勤,女,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祖珍诉被告何伟、王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祖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祖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祖珍负担。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