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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素芬、陈长群与陈长群、陈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芬,陈长群,陈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陈素芬,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永彬,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群,住江门市江海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陈祖辉,住址。系被告陈长群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芬与被告陈长群、陈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长群、陈祖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长群、陈祖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陈素芬撤回对被告陈长群、陈祖辉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素芬承担。审 判 长  林森华审 判 员  郭 丹人民陪审员  陈翠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国富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