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素芬、陈长群与陈长群、陈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芬,陈长群,陈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陈素芬,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永彬,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群,住江门市江海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陈祖辉,住址。系被告陈长群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芬与被告陈长群、陈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长群、陈祖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长群、陈祖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陈素芬撤回对被告陈长群、陈祖辉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素芬承担。审 判 长 林森华审 判 员 郭 丹人民陪审员 陈翠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国富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