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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廖礼新与李红星、简小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礼新,李红星,简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廖礼新,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李红星,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简小花,女,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地址同上,系李红星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敖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红星、简小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星、简小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红星、简小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红星、简小花在银行存款77304元及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敏然审判员  袁水福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美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