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跃文与被执行人李大勇、张文超之间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文,李大勇,张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汪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刘跃文,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李大勇,男,现延吉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文超,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刘跃文与被执行人李大勇、张文超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汪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跃文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大勇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查被执行人张文超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汪法执字第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继清审判员 丁钢元审判员 邹忠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