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章云、胡章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章云,胡章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屏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胡章云,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申请人胡章旺,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人胡章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章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章云述称,被申请人胡章旺系申请人之弟,于1993年7月份,被申请人到福建省厦门市打工,起初几个月被申请人还有同家里通信,自1993年12月20日起至今被申请人再也没有同家人联系,申请人父母及申请人也多方打听被申请人下落,但杳无音讯。以后又多方查找,仍然没有被申请人下落的任何消息,后申请人父母相继去世,现被申请人唯一的近亲属系申请人胡章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胡章旺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章旺与申请人胡章云系同胞兄弟关系。胡章旺于1993年7月份到福建省厦门市打工。自1993年12月20日起至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父母及申请人没有联系。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胡章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胡章旺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父母已去世。本院认为,胡章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兄胡章云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胡章旺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少丹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