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大海与被告胡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大海,胡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961号原告薛大海,男,汉族,1972年6月6出生,山西省临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山西省临县。委托代理人吴妍,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兴军(曾用名胡新军),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薛大海与被告胡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薛大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大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大海撤回对被告胡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24.5元,由原告薛大海负担。审 判 长 张保生代理审判员 董文洁人民陪审员 保金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