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卢铁城与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铁城,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卢铁城。被申请人: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河特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尚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卢铁城因被申请人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1年12月1日双方签订的《武穴市青林路电力宿舍拆迁安置协议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碧水园项目南栋3006号、3007号房屋,申请人卢铁城已向本院提供干耀军与卢小焰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田武路电力村小区8号,1幢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铁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碧水园项目南栋3006号、3007号房屋,该财产由被申请人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2年;二、查封担保人干耀军与卢小焰共同共有的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田武路电力村小区8号,1幢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干耀军、卢小焰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