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伍宝华与何良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宝华,何良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伍宝华。被告何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宝华诉被告何良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宝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宝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宝华负担。审判员 程军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嘉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