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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伍宝华与何良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宝华,何良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伍宝华。被告何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宝华诉被告何良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宝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宝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宝华负担。审判员  程军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嘉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