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才与被告张有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才,张有昌,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24号原告王英才,男被告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原告张有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才与被告庆城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有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英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王英才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