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邹广洋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撤销房屋产权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广洋,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行初字第19号原告邹广洋。委托代理人张仁华,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定代表人王晋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晔,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广洋诉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撤销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案涉房屋已经拆迁尚未回迁安置,案涉房屋产权证已被注销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待回迁安置确定后再行提出相关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广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审判长 朱晓宇审判员 王大宁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