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牟某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永龙,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云光文,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熊从超(被告姐夫),男,1956年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新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