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晚晴与方三子、邱天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晚晴,方三子,邱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刘晚晴。委托代理人:王逸飞,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三子。被告:邱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晚晴诉被告方三子、邱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晚晴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三子、邱天英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刘晚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三子、邱天英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 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