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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邵东亚诉权玲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邵×,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洪飞,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邵×与被告权×离婚纠纷一案,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本案应由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交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号×公寓×幢×业主权×女士,自2013年10月至今不经常住在×公寓小区内。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权×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本市昌平区,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权×户籍地北京东城区工人体育场北路×号×单元×号。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权×户籍地为本市东城区,其主张以其经常居住地为本案管辖法院,未提交证据。权×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