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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三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慧,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