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三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慧,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