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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吴文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全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才,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2004年5月3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春节前后至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吴文才在全椒县襄河镇“火凤凰”动漫城、南麓菜市场、街心花园附近等地,向王某某、唐某、管某某、陈某、庆某某、詹某某销售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2.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文才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文才辩称其只是帮吸毒的人拿冰毒,没有贩毒。经审理查明:1、2013年春节前后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吴文才在全椒县襄河镇火凤凰动漫城、南麓菜市场附近等地,三次将冰毒(甲基苯丙胺)销售给王某某,每次约0.3克。2、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文才在全椒县襄河镇新华路“老乡鸡”快餐店附近,将约0.1克冰毒销售给唐某。3、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文才在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街心花园附近,将约0.3克冰毒销售给管某某。4、2013年6、7月份,被告人吴文才在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全椒县人民医院附近、禾富酒店附近巷内,分两次分别将约0.3克、0.4克冰毒销售给陈某。5、2013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吴文才在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英皇娱乐会所附近,将约0.3克冰毒销售给庆某某。综上,被告人吴文才贩卖毒品8次,共计约2.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明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吴文才于2014年8月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拘传到案。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文才出生于1969年1月13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吴文才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月1日刑满释放。3、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3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城市之家宾馆9321房间,依法扣押庆某某吸毒工具蓝色打火机一只、条状锡纸四张。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分别对吴文才、庆某某尿液进行检测,均呈阳性。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吴文才从12张不同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小勇(杜某)、高某、小洋人(唐某)、大陈(陈某)、华兵(管某某)、星星(王某某)、刘某、小字(庆某某);唐某、陈某、庆某某、王某某分别从12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吴文才即是向其销售毒品的人。6、证人证言(1)王某某、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带刘某在全椒县襄河镇南麓农贸市场附近从老吴(吴文才)处购买冰毒。另王某某供述其在2013年春节前后从老吴手上购买过二三次冰毒,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是300元的货,每次大概有三分货。(2)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打电话给老季(吴文才)要拿300元的冰毒。后他在奥康“老乡鸡”那里给老季300元,老季送来冰毒最多只有0.2克。(3)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4月份的一天,他在全椒县襄河镇街心花园附近,给吴文才200元,从吴文才手里买了3分货(冰毒)。(4)陈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吴文才在禾富酒店附近见面,他只有400元钱,要求吴文才拿500元的货,但吴文才只给了他0.4克冰毒。过了七八天,他在全椒县医院,又从吴文才处购买了0.3克左右的冰毒。(5)庆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日,他在全椒县英皇娱乐城门口,他给了老吴(吴文才)300元,老吴给他一小包冰毒,3分左右的货。后来他在全椒县城市之家宾馆开了一间房间吸食,高某也吸了两口后离开了。(6)杜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一天下午,老吴(吴文才)打电话给他说帮他卖货(冰毒)。他当时身上只有0.3克的货,骗老吴说有一包货,大概0.5克,能卖500元钱。后他在襄河镇老苏果超市后面把冰毒给了老吴。(7)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日,他到江海西苑旁边的城市之家宾馆9321号房间,看到庆某某正在“溜冰”,他凑上去吸了几口。7、被告人吴文才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左右,小勇(杜某)让他帮忙送货(冰毒),一直到2013年7月中旬,一方面他能从中抠冰毒吸食,一方面小勇偶尔拿冰毒让他吸食。他帮小勇送货给过小洋人(唐某)、大陈(陈某)、战神、二蛋、华兵(管某某)、星星(王某某)、刘某等人。2013年春节前后,星星从他手上买过3、4次货,一般是300元货,每次0.3克。2013年4月的一天,他从一个叫“平头”的人手上拿了300元货,送到南麓菜市场附近给星星,星星给了他300元钱。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小洋人打电话给他要300元的货。他从小勇处拿了300元货,拿到货后从中抠了将近0.2克货,把剩下的0.1克多货送到新华路“老乡鸡”路对面给小洋人。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华兵打电话给他要他送货。他和华兵在街心花园见面,华兵说用200元先拿0.3克的货。然后,他自己垫了100元,花了300元从小勇手上买了一包300元货,大概0.3克,后他把这包0.3克的货卖给华兵了。2013年6、7月份的一天,大陈打电话给他,让他送500元的货。他到禾富酒店附近的一个巷子找到大陈,大陈说只有400元,能不能缺他100元,等下次再补上欠的100元,他心软就答应了。后他从小勇那里拿了一包0.5克的货,从中抠了大概0.1克,把剩下的0.4克货卖给了大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大陈打电话让他送0.3克货,后他从小勇手里拿了0.3克货送到县医院给大陈了。2013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有一个外号叫“小字”的含山人打电话要他送300元的货到江海城市之家宾馆。他弄了300元货,大概0.3克,到城市之家宾馆旁边的英皇娱乐会所门口给了小字。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才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数量约2.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吴文才的刑事责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才于2013年3月29日销售0.3克冰毒给詹某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文才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文才提出的其只是帮吸毒的人拿冰毒,没有贩毒的申辩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文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卫民代理审判员  朱明星人民陪审员  王 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季 芸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三)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