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银美与吴世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王某,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某,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址。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某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61号楼1层东1号(房地权证蚌私字第4394**号),并提供杨金山名下的坐落于本市瑞城小区14号楼1-6-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4392**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某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61号楼1层东1号(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二、查封杨金山名下的坐落于本市瑞城小区14号楼1-6-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