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徐淑芳与王淑芝、杨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芳,王淑芝,杨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徐淑芳,女,生于1954年11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淑芝,女,生于1954年7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富林(王淑芝之夫),男,生于1954年8月22日,汉族。已故。本院在执行(2011)仁寿民初字第1915号徐淑芳与王淑芝、杨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王淑芝按协议将尾款28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淑芳,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仁寿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