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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徐淑芳与王淑芝、杨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芳,王淑芝,杨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徐淑芳,女,生于1954年11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淑芝,女,生于1954年7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富林(王淑芝之夫),男,生于1954年8月22日,汉族。已故。本院在执行(2011)仁寿民初字第1915号徐淑芳与王淑芝、杨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王淑芝按协议将尾款28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淑芳,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仁寿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