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居桂彬与居福强、苏焕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桂彬,居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居桂彬被执行人居福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1155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507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04×××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铁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