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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罗建新与于贤俊、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新,于贤俊,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罗建新,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贤俊,居民。被告于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新与被告于贤俊、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新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新的借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交纳4650元,由原告罗建新负担。审 判 长  李维新审 判 员  龙志军人民陪审员  周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