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酉阳县钟多镇供水厂与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酉阳县钟多镇供水厂,住所地:本县桃花源镇桃花源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L2238541-8。法定代表人吴西杭,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丰宾,男,1972年9月13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幢12-2。法定代表人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酉阳县钟多镇供水厂诉被告重庆阳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县钟多镇供水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9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9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198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毛新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芮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