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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苍南县岳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与吴再兴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岳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吴再兴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29号原告:苍南县岳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东园大楼26-28号后幢。法定代表人:陈岳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飞化,苍南县岳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吴再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岳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再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岳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岳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岳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苍南县岳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