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贺辉与周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辉,周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贺辉。被执行人周志武。申请执行人贺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韶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122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