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彤与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彤,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008-2号原告刘彤委托代理人刘德庆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东二街。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委托代理人李峻委托代理人陈征,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彤与被告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的上述银行存款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益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账户银行存款2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张树亮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