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荣义诉被告齐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义,齐润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刘荣义,住涿州市。被告齐润连,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名流枫景洋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义诉被告齐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