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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荣义诉被告齐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义,齐润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刘荣义,住涿州市。被告齐润连,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名流枫景洋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义诉被告齐润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