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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加启与孙胜涛、付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291号原告刘某某,无业。被告孙某某,个体工商户。被告付某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庞某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付某某、庞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年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刘加启负担。审 判 长  马 勇审 判 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崔宝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