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加启与孙胜涛、付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291号原告刘某某,无业。被告孙某某,个体工商户。被告付某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庞某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付某某、庞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年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刘加启负担。审 判 长 马 勇审 判 员 王东方人民陪审员 崔宝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