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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李思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思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53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袁振瑜。被告:李思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李思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赵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