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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卢海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金东华第三人金淑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金东华,金淑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卢海清,男,1945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贾时珍,磐石市红旗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负责人:陈坤。被告:金东华,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金淑范,女,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金东华第三人金淑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卢海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