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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绵竹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43号申请人:绵竹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孝德镇石河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法定代表人:肖玉国,总经理。申请人绵竹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申请人绵竹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绵竹宏鑫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川省国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清玉审 判 员  贾华荣代理审判员  吴中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