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镇执民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世宏与施善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宏,施善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宏被执行人:施善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镇商初字第008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施善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善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善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善东(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1593029980110347591的存款人民币874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