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镇金与陈建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镇金,陈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林镇金,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建春,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人林镇金以其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陈建春驾驶的闽D527**号小型汽车于2015年1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林镇金摔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申请人陈建春负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林镇金负次要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陈建春隐匿、转移肇事车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肇事车辆闽D527**号小型汽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林镇金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申请人林��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财产被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依法应准许申请人林镇金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闽D527**号小型汽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漳浦县明达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谦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妙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