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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建中与沁县定昌镇西良基村民委员会、山西乾元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中,沁县定昌镇西良基村民委员会,山西乾元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6号原告杨建中,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沁县定昌镇西良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红飞,该村村委主任。被告山西乾元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沁县西湖美景项目部)。地址:沁县定昌镇西良基村。法定代表人李秉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中诉被告沁县定昌镇西良基村民委员会、山西乾元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杨建中负担。审 判 长  郜天宏审 判 员  田鑫梅人民陪审员  张国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史小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