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毛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巧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