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凯与洪健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洪健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22号原告:陈凯。委托代理人:XX其。被告:洪健龙。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凯与被告洪健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凯于2015年2月9日以另行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凯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