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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商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商初字第1943号原告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城开大厦A幢601室。法定代表人曹德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桂祥,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闵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法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剑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南京康鑫文化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