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龙口市徐福街道盛家村民委员会与张治臣、苏萍房屋租赁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徐福街道盛家村民委员会,张治臣,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徐福街道盛家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张治臣,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苏萍,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龙口市徐福街道盛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治臣、苏萍房屋租赁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姜 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