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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号原告阳某某。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女,201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新,安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阳某某,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原告阳某某与被告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阳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雪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