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56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段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段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69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1,组织机构代码90342795-3。负责人程耀,行长。委托代理人冯铁,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段海军,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吴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A200650010501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段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要求私下协商。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撤回对被告段海军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706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承担6030元,被告段海军承担6030元。审 判 长 李方荣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