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南路**号附2-5-1。法定代表人:修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先德,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墙博,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翔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修高公司申请再审称:由于渝翔公司的原因导致修高公司持续停工,给其造成损失312150元,二审对修高公司举示的《损失》不予采信错误。本院认为,经审查,2008年9月18日,修高公司与渝翔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渝翔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垫江县桂溪镇双桂百香果综合培训大楼的地梁上口±0以上的主体工程、临建设施和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工棚等工程分包给修高公司施工”。后因渝翔公司与垫江县双桂百香果专业合作社的原因,致使工程在2009年2月10日至2009年7月10日及2010年2月20日以来停工且至今未恢复施工。2010年5月14日,渝翔公司出具的《损失》载明:“百果香项目全部损失合计312150元,该损失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空压机租金,钢管、扣件、模板租金,塔吊租金,塔吊基础,临时设施,道路修理等,详见损失明细表”。修高公司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渝翔公司赔偿停工损失312150元。针对修高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的焦点是修高公司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停工损失为312150元。渝翔公司出具的《损失》没有明确的受文对象,其内容为百香果项目的全部损失,包含钢管、扣件、空压机租金等,修高公司与渝翔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修高公司只分包承建部分项目,没有承建全部项目,渝翔公司提供的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证明该公司也租赁了钢管、扣件,修高公司在一、二审中没有提供其租赁钢管、扣件、空压机、塔吊等机械设备的证据,对于《损失》中载明的“损失明细表”,修高公司也没有在一、二审中提交给法院用于印证其停工损失为312150元。修高公司仅提交《损失》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停工损失为312150元,二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修高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修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