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光涛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撤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涛,沈阳市房产局,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河行初字第00147号原告:刘光涛,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阳辅,男,辽宁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法定代表人:纪凯,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声远,男,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祁娜,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裎洪,男,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光涛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光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光涛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光涛负担。审 判 长 邹红黎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